2月4日,我轉貼我朋友文章,她與台灣首例COVID-19患者同班機,自主隔離14天後,寫下她的親身經歷。
Sun Wenshih:沒有什麼登機檢疫,什麼都沒有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19513277318546
政府多次強調,自2019年12月31日啟動由武漢直航入境班機之登機檢疫。但是1月20日的中華航空CI-542班機,只有下機前機長廣播,請身體不適乘客自主通報,根本沒有登機檢疫。
結果你們猜怎麼著?中央下公文給警政署刑事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查辦。(肺中指字第1094100236號函)
我朋友上週四去做筆錄,我則是今天去做筆錄。
Sun Wenshih:刑事局打電話給我,很有禮貌的請我去聊一聊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58779907839381
『我跟約談我的那位大哥,非常清楚的講述了一次我去武漢的經過,以及返台當天落地後的狀況,包括機長廣播的內容都跟他說,還有我跟醫檢師、公所人員的訊息往返記錄都給他看,證明我一個字都沒有造假。
我說,媒體報導武漢直飛台灣的班機從12/31開始就有「登機檢疫」,但我那天從頭到尾沒看到有人登機幫大家量體溫或者確認旅客的健康狀況,從頭到尾只有機長廣播,請有發燒或者身體不適的旅客去跟他說,如此而已。我認為「機上廣播」跟「登機檢疫」有很大的不同,而中央從頭到尾也沒有公佈「登機檢疫」的流程是什麼。
甚至我也給他看ptt上有一位ID是「lonelyhover」的網友,剛好跟我同個班機,他也在ptt上證實我沒有說謊,真的只有「機上廣播」而沒有「登機檢疫」這件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要成立,必須滿足「散佈謠言」且「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要件。政府移送的理由竟是「疾管署有發公文,證明有登機檢疫」,所以判定我們散佈謠言。
我在做筆錄時說明,我在轉貼前有向當事人求證,我朋友描述得非常詳實。新聞報導出來之後,也有同班機的網友留言證實,沒有登機檢疫。此事件明明是政府帶頭造假新聞,卻反過來誣指民眾散佈謠言。
「政府不思如何解決問題,只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跟共產專制國家有何不同?」
最後順便法律科普一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是檢警調單位,並非約束原告被告。我知道警察很辛苦,前面大家互相客氣,但該認真的點還是要認真。我堅持請他照程序來確實紀錄,請警方加強基本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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